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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销售 “尾单”或违法?注意防范外贸行业知产风险!

来源:m6米乐官网入口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8-08 21:17:48

  正义网讯(通讯员施晨霞)“尾单”是指品牌代工厂超出商标权人授权、多生产的产品,以及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出现质量瑕疵而被商标权人退回的产品。网购平台上带有“工厂尾单”“大牌尾单”的商品标题并不少见,可这样销售“尾单”的行为合法吗?近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某运动品牌“尾单”的案件。

  2016年4月起,柯某工贸上海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柯某公司)接受他人委托,生产某运动品牌包并出口日本。2021年1月起,柯某公司负责人柯某与高某未经该运动品牌权利人许可,将柯某公司生产的相关品牌包的尾货通过网店进行销售。经审计,涉案金额共计15万余元。

  在讯问过程中,柯某供述:“由于每次产出都有剩余,这么多东西放着也是浪费,所以我们决定通过网店销售出去,以此来赚点外快。” 柯某公司代生产的大量该运动品牌包中,质检合格的产品经过包装后出口海外,由海外公司在当地销售,而瑕疵品则被退回,成为柯某所称的“尾单”。在柯某经营的网店中,标写“日单尾货”“日单热销”等字样,实际卖的都是质检不合格的产品,价格一般在30至50元不等。

  “犯罪嫌疑人柯某、高某所负责的柯某公司系经过合法的授权委托进行生产加工,但该产品系定牌加工生产,均应销往境外,不应在国内销售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,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一样,在本案中,嫌疑犯柯某、高某未经有关品牌公司授权,擅自将其瑕疵尾单在网店公开对不特定人销售,侵犯了该品牌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
  该院认为,柯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有其他严重情节,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。鉴于柯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柯某系初犯,具有坦白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柯某已赔偿权利人并获得谅解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被不起诉人柯某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对柯某不起诉。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。为消除追责盲区,该院向区知识产权局制发检察意见书,建议依法对柯某、高某二人给予行政处罚。

  为真正实现行刑反向机制“无缝衔接”,该院探索建立移送前初步研判、审查起诉阶段跨前固证、移送后持续跟进的全流程刑行协同联动新模式。该院在移送线索前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沟通,多次召开研讨会,重点讨论案件涉及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性质、商标地域性原则适用等,明确行政处罚的管辖依据、要不要强化固定相关证据。在移送线索后,持续跟进案件流程,把握行政处罚裁量要素,防止罚过不当。依托全流程刑行协同联动新模式,打通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通道,为后续行政案件办理疏通堵点。

  “此案暴露出该公司对重要岗位、重要人员的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与权限配置,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……”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承办检察官关注到个案背后,反映出企业存在管理流程不规范、知产合规意识弱、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。

 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、长远发展,并发挥出小微企业“毛细血管”的作用,该院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,提出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针对性培训、完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、建立与知识产权合规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等具体建议。

  “感谢检察机关提出的宝贵意见,我们将积极落实整改。”柯某公司及时回复并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全部采纳。

  “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应当加强自主品牌建设,提高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,做好风险防范措施,才能降低自身法律风险,促进外贸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,下一步,该院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保护,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,切实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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